蘇晚站在房產交易中心門口,左手捏著那張薄薄的A4紙。
離婚協議第4頁,財產分割欄。
房子歸男方陳嶼所有。
理由是——婚前財產。
她把紙折了折,塞進包里。
旁邊林靜正在打電話,聲音壓得很低:“姐,銀行那邊說,抵押貸款變更協議確實需要你本人簽字,問題是你簽過嗎?”
蘇晚沒說話。
她記得很清楚。
三年前的冬天,陳嶼拿回來一沓文件讓她簽。說是銀行評估材料,跟房貸有關。那天她剛加完班回來,手指凍得發紅,陳嶼幫她搓了搓手,又把筆遞過來。
“在這兒簽就行?!?br>她簽了。
一共簽了六處。
每一處都是她的名字,每一處她都沒細看。
林靜掛了電話走過來,臉色不太好:“姐,你跟我說的那個抵押貸款變更協議,條款我都看完了。第4條寫的很清楚——‘共同借款人同意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’。你知道這意味著什么嗎?”
蘇晚把拉鏈拉好,抬起頭。
“意味著我把自己的婚前存款也綁進去了?!?br>“不止。”林靜打開手機備忘錄,“你簽的那份協議,等于你自己書面確認,這套房子屬于陳嶼個人財產,但你自愿承擔全部貸款連帶責任?!?br>蘇晚眼睛動了動。
她想起簽協議那天,陳嶼說:“咱倆還分什么彼此,房子么,早晚都是咱們的?!?br>早晚都是咱們的。
現在她明白了。
早晚,不是“永遠都是”。
離婚的時候,律師讓她提供證據,證明她也參與了還貸。
她拿出了工資卡流水。
每個月15號,準時轉出8500塊,收款方是陳嶼的賬戶。備注寫的是“房貸”。
一共42個月。
三十四萬兩千塊。
但陳嶼那邊的律師只問了一句話:“蘇女士,請問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?”
“陳嶼。”
“那您在簽署貸款變更協議時,是否閱讀了相關條款?”
蘇晚沒回答。
她知道律師下一句要說什么。
果不其然,對方律師說:“根據協議第4條,蘇女士的還貸行為屬于‘連帶清償’,而不是‘共同購買’。換句話說,您的身份不是還貸人,是擔保人?!?br>擔保人。
這兩個字砸在蘇晚腦袋里,嗡嗡作響。
她給陳嶼轉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