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條:嚴禁教師未經園方審批,擅自組織班級活動、購買材料、拍攝幼兒照片、發送成長記錄。第四條:嚴禁教師接受家長委托,代買、代辦、代取任何個人物品。第五條:嚴禁教師無償延長看護時間,擾亂園所收費秩序。每一條,都像專門為我寫的悼詞。李老師把通知截圖發給我。后面跟了一句:“江姐,我們以后都不敢多做了。”我看著那張截圖,手指停了很久。最后只回了四個字:“保護好...